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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1 16:02:23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今日头条财经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创作者,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清华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网年度优秀作者,其带领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P2P融资中介、私募基金、传销、非法经营类非法集资案件,力求以专业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执业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团队始终坚信,必须以专业能力和真诚态度,才能换来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坚信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追求天下无冤。
专注领域: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及刑事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评论员;新浪法问、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
曾律师办理了多起较典型的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是新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企业商业运营被控集资犯罪的案件
2021 年 5月,X某某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和逮捕,案件送达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曾杰律师和杨天意律师介入案件,与检察院积极沟通本案关键案情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比如本案定性应属于传销违法而非传销犯罪,本案定罪量刑存在关键证据不足、相比于其他取保人员,目前被批捕人员存在逮捕标准不一等等问题,应该一并取保)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当面向检察官表达意见,与当事人家属积极配合,在国庆节前争取到检察院的取保决定(同时同案所有其他嫌疑人一同取保),后续,曾杰律师、杨天意律师将坚持无罪辩护路线,争取本案妥善解决。
(总涉案金额85亿元,轻判三年,成为所有高管中量刑最低的人员,甚至比下属轻。)
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 H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某区公安机关逮捕,曾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本案涉案金额达80余亿元,在当地,乃至全国范围内都具有重大影响。 H某某虽曾挂名募资端总监,但其担任总监的时间极短,在职期间并未对公司的募资方式作出积极变更,其参与程度不深,应认定为从犯,随后以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等多份文书的方式,向办案机关提出H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积极退赔情节等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最终法院对H某某轻判三年,H某某也是本案所有高管中量刑最低的人员。
L某就职于北京某主营数字货币矿机的公司,因公司推广的数字货币投资平台爆雷,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款,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该公司予以立案,L某因此而受到牵连。L某对相关项目是否为虚假资金盘并不知情,其本人也在涉案项目中有所投资,L某并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二位律师立即与检察院取得联系,与承办检察官就L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本案是否构成诈骗、抑或是构成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犯罪、数字货币推广人员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进行了将近四十分钟的沟通与讨论,并向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在审查逮捕的第七天,曾律师接到检察官电话,告知检察院决定对L某不予批捕,L某得以释放。
H某被某地办案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拘。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H某,并在多次会见后作出H某不构成犯罪的判断,在此基础上与办案民警进行多次面谈和电话沟通,提出对H某取保候审的申请,但遗憾未获批准。公安机关呈捕后,我们第一时间通过12309约见案件承办检察官,就H某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与理由与检察官进行了详细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对H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最终,在审查逮捕的最后一天,律师接到检察院电话,得知我们的请求得到支持,检察院决定对H某不予批捕,H某于2021年6月4日晚得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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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节前,金翰明律师、曾杰律师合办的一起因公司出资纠纷引起的诈骗罪指控案件,经过不懈努力,成功在刑事拘留黄金37天内争取到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在4月30日当晚走出看守所,被羁押33天后,重见光明。
H某某被指控以发行数字货币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辩护律师自一审介入,在一审阶段向法院提出H某某所发行、销售的数字货币及矿机具有实际交易价值、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涉案金额计算错误等辩护意见,部分意见被采纳,取得了法定期限内最轻的量刑。
但公诉机关不服,提起了去年M市唯一的一起抗诉,H某某决定继续委托曾律师进行辩护。经过二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一审法院对H某某的量刑并未过轻,相反,应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对H某某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诉机关的抗诉,成功维持一审轻判结果。
这是某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的南方某省一起非法买卖外汇案,我们介入本案后,通过对交易模式、银行流水的逐项核对,与检察官充分沟通部分款项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意见,被检察官予以采纳,并重新做了司法审计,将指控金额在审查起诉阶段扣减了约40%,而在审判阶段,对C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等辩护意见进行了重点强调。最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到七年的情况下,取得五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在民间借贷类非法集资案方面,我们团队办理的北方某市刘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们通过重新核算所有的借款单据和笔录,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涉案金额4500多万元扣减到只有1000多万元,并获得检察官的认可,成功使该罪的量刑从最初的5-7年降低到4年。
H某通过发行数字货币,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是从相关证据反映,相关犯罪金额存在大额被扣减的空间,结合案件相关从宽处理的事实,通过及时提交辩护意见,检察院对案件整理从轻处理,对相关当事人及时取保,为之后的合理清退、从轻判决取得了重大的空间。
本案属于典型的从立案、起诉存在罪名错误的案件,当事人通过视频插件,通过收费形式出售相关视频片段,被指控诈骗罪,经过对证据的审查与核对,法官改判较轻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李某某通过开设P2P平台,为当地企业融资,但是因为企业无法按期兑付,导致投资人报案,李某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本案并不存在资金池和自融模式,本案定性存在争议,通过及时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当事人被取保,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张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本案被控集资诈骗近 8 亿,本案是一起以预付卡销售模式运营而被指控为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件,辩护律师从集资诈骗诈骗罪犯罪构成、购买预付款本质属于消费而非投资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对象、鉴定意见不具有关联性等无法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进行辩护。
(检察院指控三罪名,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张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本案被控集资诈骗近 8 亿,本案是一起以预付卡销售模式运营而被指控为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件,辩护律师从集资诈骗诈骗罪犯罪构成、购买预付款本质属于消费而非投资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对象、鉴定意见不具有关联性等无法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进行辩护。
曾律师的著述成果是在大量钻研裁判文书和案例,并结合自 身实务经验归纳升华而来,相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实务稿件如下:
《民间借贷、P2P、金融资管等商业模式、行为应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犯罪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