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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4 22:29:35
律师职业的定位,历来是《律师法》修改中的核心问题,既关乎国家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也关联到公民权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国立法曾把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不加区分地一同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国家法制的转轨,1996年我国出台第一部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从而走出了行政权力支配的误区,极大地扩大了律师的社会参与作用。但由于当时正处社会转轨初期,立法在实现律师性质定位向“社会化”转型的同时,并没有赋予必要的权利保障。2001年,根据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但律师的定位和权利受限的状况都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恶化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人们意识到,造成律师执业困境的主因在于不明确的法律定位和不健全的权利保障。此次修订草案将律师职业性质规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突出了律师执业中“当事人”的地位,显现出立法价值取向上的重要转变。与以前的法律表述相比,草案中律师职业定位显然在“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大步,有利于律师援助正义功能的发挥,也有助于公民权利的增长和法治社会的进步。
在某种程度上,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的代言人角色。刑事案件中,律师进行辩护实际上是代替被告人行使其法定的个人权利;民事案件中律师所行使的代理权也是被代理人私权的延伸;而行政诉讼中律师更是公民对抗政府不当行为的权利依仗。因此从权利归属来看,律师的权利既不是行政权力的委派,也不是社会权利的附庸,而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但同时,律师彻底的“自由”执业在完全市场化和经济化的操作中,也极易损伤到其“运送正义”的职业属性,甚至带来不良的法律服务市场。所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中,既要保障律师最大程度地支撑公民权利,又要防止律师在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中失去公平与正义之追求,如何从中选择一个契合点,修改稿中的表述恰到好处。
当然,立法关于律师职业性质的规定是一种带有根本性和指导性的规范,要真正发挥律师的职业功能,还必须从整个文本设计上关注律师执业权利的分配,尤其要破除一直以来被人们深为诟病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在这方面,立法机关已作重点考虑,比如此次草案中规定了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等,这些权利不仅是保障律师正当执业的需要,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对其吸纳有利于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ng体育官网入口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