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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28 09:54:04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彭学军律师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
本案原告与被告本系朋友关系,为好心支援朋友工作,原告便陆续在五年间借给被告共计127万元。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欠,不仅拒绝偿还本金,还以“工程款不是借款”为由拒付当初双方已经明确约好的利息。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
本案经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彭学军律师代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合同有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彭学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长达30余年,多年来专注民商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于大型疑难案件的分析与处理,理论功底深厚,拥有成熟的司法技能。彭律师讲究律师职业道德,秉承诚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竭尽全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其工作态度和能力获得委托人一致好评。
本案中,原告自2015年至2020年3月20日累计借给被告127万元,2020年5月5日,双方签订借条,约定被告于两个月内一次性还清上述钱款,被告自愿按每月1.5%利率还清借款及利息,双方如有争议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产生的起诉费用、律师费等都由被告承担。
两个月后,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歉,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按照月利率1.5%计算借款利息,但未确定还款时间。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又多次催促被告清偿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却没有依约足额还款,认为时间都没说,自己什么时候还都行,不仅如此,被告还认为其中有一笔30万元的款项系工程款,不应该计算利息。
原告索要无果,便来到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经律所谨慎研究案情,指派了彭学军律师承办此案。
彭学军律师深入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其表示,要想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以及被告的违约行为。因此,彭律师与委托人沟通,搜集和梳理了一切可能的书面文件、银行转账记录和沟通记录,以便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首先,彭律师指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再详细整理了证据之后发现,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两张《借条》及《补充协议》,其中对案涉借款的流转过程以及整体构成进行了清晰记载,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当然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也应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
证据显示,双方在2020年5月5日签订的《借条》二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7月5日,在被告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彭律师告诉委托人,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被告想什么时候还都行,而是作为出借人的他可以随时主张还款,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主动权在我们手中。
而关于利息部分,彭律师检索了有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NG体育电子游戏官网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此最终确定,应以借款本金12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
因标的额127万确实不低,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由多名资深律师共同参与,在彭学军律师的带领下,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分别负责证据收集、法律文书撰写、诉讼程序跟进等各项工作。
团队成员多次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通过大量的努力,终于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在正式开庭审理阶段,彭学军律师又凭借其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卓越的辩论技巧,面对被告方将“工程款和借款混为一谈”的狡辩和推诿,沉着冷静,应对自如,他逐一列举了之前搜集到的“五年间陆续转账127万”的借款证据,清晰阐述了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彻底揭穿了被告的谎言。
此次案件的成功胜诉,不仅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同时也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当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也在本次案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270000元及利息(12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胜诉案例不仅体现了泽达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的扎实能力,更重要的是,彰显了我们对客户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每一次胜诉,都是我们对法律职业精神的坚守,对每一位当事人责任与承诺的体现。
泽达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我们相信,正义虽可能迟到,但绝不缺席,我们将继续用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带去法律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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