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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行政处罚撤销的第九、十、十一起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24-08-28 09:54:28

  嫖娼行政处罚撤销的第九、十、十一起成功案例,本人在接受代理后,仔细查阅证据材料并认真分析,多次跟办案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沟通,提出法律意见。办案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撤销了嫖娼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撤诉。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人查阅、分析证据后,发现三起嫖娼行政处罚均存在不同的问题,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有的案件中,办案机关未收集卖、介绍人的口供,就对嫖娼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嫖娼人员陈述,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对嫖娼人员进行询问,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有的案件中,一人询问,违反了“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嫖娼人员的口供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有的案件中,办案人员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获取嫖娼人员的口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禁止性规定,嫖娼人员的口供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的案件中,办案机关仅告知对嫖娼人员处罚的幅度,比如告知嫖娼人员行政拘留十日至十五日,而未告知嫖娼人员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拘留天数,违反了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有的案件,嫖娼人员申请行政复议后,办案机关为了行政处罚不被撤销而补充证据,违反了上述规定,补充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嫖娼行政处罚合法性的依据,而其他证据无法证实嫖娼人员存在嫖娼行为。

  本人在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拿到证据后,认真查阅答复书、证据材料,分析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通过阅卷,发现有的案件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能证实嫖娼人员、卖之间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嫖娼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人全面梳理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发现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如一人询问、询问过程存在威胁、引诱、欺骗、未告知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等,部分证据因收集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有的案件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撤销。

  本人查阅、分析证据后,认真书写质证意见、法律意见书,多次积极地跟办案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的承办人沟通。经过多次沟通,办案机关自行撤销了嫖娼行政处罚,嫖娼人员向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诉

  嫖娼被处罚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才能撤销嫖娼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要积极应对,全面梳理、仔细分析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争取撤销嫖娼行政处罚,消除嫖娼违法记录。NG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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