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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04 04:13:06
来自湖北宜昌市的罗女士讲述,自己和丈夫罗某华育有一女罗某怡,但丈夫于19年不幸去世,自己抚养女儿至今。丈夫还有二位大哥罗某国、罗某华、弟弟罗某华、妹小妹罗某艳。小妹罗某艳年轻时认识了三峡某高校的退休老师朱某明,自此两个人保持关系20多年,直到小妹罗某艳在2018年查出患了癌,不幸于19年9月25日去世。小妹罗某艳生前开了美容院加上积蓄又辛勤工作挣钱买了一套商品房(东某阳光510号),但在小妹罗某艳去世后,朱某明提出要小妹罗某艳大哥罗某国办理过户房子,通过在小妹罗某艳的灵堂撒泼打滚,不让大哥罗某国拿走骨灰等方式要挟,几位哥哥们一度无奈签字放弃了继承权。
据罗女士介绍,小妹罗某艳在生前买了两份商业保险和一份社保,是由大哥罗某国办理领取的,但朱某在后续还继续提出要大哥罗某国平分商业保险。在小妹罗某艳生病住院期间,朱某明就要小妹罗某艳写下遗嘱,将房产、保险两份都留给朱某明,并且还拿走了小妹罗某艳的手机,不让家人朋友探望。在在小妹罗某艳去世的那天下午,大哥罗某国还致电询问病情,朱某明表示没事,结果到了晚上小妹罗某艳就去世了。在小妹罗某艳病重期间,大哥提出两位嫂子想过去照料都被朱某明拒绝了。小妹罗某艳需要钱医治,大哥罗某国建议把房子卖了治病,小妹罗某艳表示同意,但又被朱某明以不信任朋友为理由拒绝了。
罗女士后续了解到,这个朱某明自己有家庭有妻子,而小妹罗某艳多年被蒙在鼓里,朱某明以自己的老婆快要不行了为由哄骗小妹罗某艳多年,结果其妻子在2017年才去世。罗女士表示小妹罗某艳在和朱某明相处的这些年,不仅蒙受了欺骗,还多次为了朱某做了人流手术,但直到去世,两个人都没有确定正式的夫妻关系。
罗女士和家人们讲述,小妹罗某艳从小就是家里人的掌上明珠,经兄嫂几人的一致同意,在老父亲去世后把房产和遗产都赠送给了罗某艳,由于小妹罗某艳未婚,家族先后给其介绍了好几个相亲对象,后小妹也选择了其中一位,但是没曾想在准备谈婚论嫁的时候,2002年小妹突然留下来一张字条便离开了。在2008年小妹罗某艳卖掉了老父亲遗留的房产,在宜昌市重新买了一套房子(就是上文中朱某明争夺的这套房子),兄嫂等人都非常高兴,前去庆祝,希望她的生活能够尽快步入正轨,早点结婚生子。但是艳还是拒绝谈个人问题。转眼到了2017年,小妹罗某艳来电表示自己要结婚了,兄嫂们认为这个人年纪太大了(朱某明)但后面也没能拗过小妹,勉强同意了两个人的交往(事后多年才知道这位“准妹夫”已婚)。2017年10月份,兄嫂们来到宜昌市见到了未来的妹夫,本来可以筹办婚事了。但是在2018年春节小妹突然来电说自己患了癌症。兄嫂们鼓励她赶紧治疗,并建议艳艳回重庆治疗,但艳艳表示还是要留在宜昌。
考虑到小妹艳艳的病情状况,也一度相信年纪大的朱某明能够照顾好她,兄嫂们在中间也经常联系询问病情,朱某给的回应都是在治疗中,恢复的挺好,大家就这样信任着朱某明。但是没想到2019年接到朱某明的电话,说艳艳只剩下两个月的生命。大家非常吃惊,赶到宜昌市才发现小妹艳艳的状况完全不如之前说的那样,而且询问后才知道,要安排做12次的化疗,但是只做了9次就没做了。而在此期间朱某明都没有透露消息,对艳艳的生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错误。而且在艳艳去世后,兄嫂们才知道,朱某明早在六七月份住院的时候,就告知了小妹艳艳只剩两个月的寿命了,按理说对于患癌的患者应该尽量的安慰和缓解心理压力。但是朱某明却直言不讳,导致艳艳后失去了痊愈希望,丧失了活着的信心。
罗女士讲述,在小妹艳艳弥留的三天里,家人都没能联系上她,家里人非常着急,计划着隔天赶去探望,但隔天朱某明来电表示说一切情况都好,手机由他保管了,家人们顿感不对劲,希望能够把手机交还小妹罗某艳,以便联系上。朱某答应了。但是等到晚上兄嫂们还是没能联系上小妹罗某艳亲自问候。等到家人们赶去宜昌市之前,就又接到了朱某的来电说小妹艳艳已然离世。大家顿感痛心疾首。
朱某明和小妹罗某艳这20多年间都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是法定的夫妻关系,朱某明也没有对小妹罗某艳的遗产继承权。却在小妹罗某艳病重期间,朱某明掌控了小妹罗某艳的手机等信息,还要小妹罗某艳写下了遗嘱将所有财产全部赠送给他。
罗女士讲述,朱某明所说的在小妹罗某艳病重期间,对小妹罗某艳的无微不至的细心照顾,长期付出了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不属实。在小妹罗某艳的朋友去看望期间,发现小妹罗某艳状态很不好,朋友提出让朱某明送小妹罗某艳去医疗机构治疗,朱某明不肯。后续该朋友联系了四哥罗某华,大哥罗某国,都提出要把患者送去医治,朱某明仍然不肯。包括小妹罗某艳病危之际,小妹罗某艳的朋友过去照料,结果照料的工钱也不结算,后还是小妹罗某艳的大嫂支付了白包钱。
小妹罗某艳的三哥去世后,小妹罗某艳心里难受哭泣,朱某明当着几位哥嫂的面呵斥小妹罗某艳不准哭,连基本的人文临终关怀都没有,从细节可以预见到朱某明平常对待小妹罗某艳的态度。在小妹罗某艳刚刚去世没多久,朱某明就让朋友给他再新找个像小妹罗某艳这么好的人。
在罗家几位兄嫂在处理小妹罗某艳的身后事时,没想到遭遇了朱某明的诉讼,朱某不仅要房子和保险,还要罗女士代表罗某怡放弃姑姑小妹罗某艳的继承权。
为此罗女士家人们都表示痛心和气愤,小妹罗某艳的一生没有职业,全靠自己努力打拼才获得一点积蓄和成就,但是后不幸患病直至离世,留下的遗产理应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来继承,而平时兄妹之间的关系都不错,没想到这最亲密的枕边人却是没有一件事是真心做到位的,如果真的有无微不至的照顾,那也应该在小妹在世期间给她个正式的名分,不仅没有名分,在弥留之际,还阻止她和亲人见面,在去世后还要拿走她所有的财产,空留给亲人们心痛和叹息。
为此,罗女士呼吁,希望能够就这样的遭遇得到相关单位的关注和重视,能够给逝者以安慰,能够给罗家亲人们以公平的说法和对待。
法律链接: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第1顺序继承为配偶、父母、子女。遗赠是指将其个人财产赠与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25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所有民事行为生效都有个前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公序良俗统称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同时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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